欢迎访问新蔡县人大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概览 > 人大简介

人大简介

      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新蔡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54年7月。第一届任期自1954年7月至1956年12月;第二届任期自1956年12月至1958年5月;第三届任期自1958年5月至1962年8月。三届共举行7次代表大会会议。第四届仅于1963年11月举行过一次会议。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完全中断。根据1975年制定的我国第二部宪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行使。所以,将县革命委员会执政的时期视为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县人民代表大会恢复活动。


  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县23个乡镇(街道)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现在是第十五届。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3月13日—3月16日在县城举行,由313名代表组成。设置2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新蔡县的遵守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新蔡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新蔡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新蔡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撤销新蔡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罢免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