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蔡县人大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决议决定

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来源:新蔡人大网  日期:2018-04-13


(2018年3月30日新蔡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整合司法资源,切实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检察工作、审判工作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有管辖权或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可以依法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并及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对有管辖权或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并及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三、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必要的调查方式。

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或协助调取相关证据。

四、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认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督促、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督促、告知,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在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告知,适格主体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支持起诉。

五、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认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的,应当依法向该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收到诉前检察建议的,应当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拒不答复的,相关行政机关要向县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履行职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或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用。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财政保障,将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七、县人民检察院直接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八、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或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书面通知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九、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首次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统一认识,消除分歧。

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进行调解。县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认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制作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应当载明公益诉讼人公益诉讼请求成立。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十一、因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原因,使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以挽回或者风险得以消除,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回起诉。

十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支持起诉意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的,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支持。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十三、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认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公益诉讼案件时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在收到纠正意见之后起一个月内书面反馈县人民检察院。

十四、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十五、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时,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在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党政纪处理。

十六、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依法妥善解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七、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职责。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公益诉讼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对重大事项决定进行督办,必要时提出询问、质询,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全面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十八、本决定由新蔡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