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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点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1年第17期  日期:2023-03-09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的经典阐释、升华完善,直击并超越了“非全过程民主”缺陷,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


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到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覆盖。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制度体系。实现了执政与参政、领导与合作、协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村务、厂务及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保障群众近距离便捷性监督,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在实处。


全过程人民民主贯通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避免了只重视选举过程而不重视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过程的问题。人民既可以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也可以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态的农村村民自治、以城市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态的城市居民自治、以职工代表大会为组织依托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自治等多种形式,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形成了广泛、生动的基层民主实践。


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协调。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进行“规范性保障”,运用群众路线、调查研究、开门决策、民主恳谈、协商对话等丰富多样的方式为权利的落实提供“事实性保障”,实现了民主形式与民主内容的统一。能够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党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委、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统一高效组织各项事业,使人民民主体现在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各领域。


全过程人民民主巩固了我国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团结和谐。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巩固统一战线的思想政治基础,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促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国家治理与基层治理相促进。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把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与推进人民民主相结合,一方面,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另一方面,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根本政治制度为主轴、以基本政治制度为依托,使民主领域覆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乡社区、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等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单元和生产单位,实现了国家治理与基层治理相促进。


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既能找到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集中力量办大事,又能在发展中实现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管用、最真实的民主。


(作者为《中国人大》杂志社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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