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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暂行)

来源:新蔡人大网  日期:2017-07-18

(2017年4月25日新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正确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形式,也是县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有效途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来信来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负责受理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受理与本工作部门工作有关的信访案件。省、市、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由代表联络科按有关规定受理。

第二章  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县人大常委会来信来访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来信来访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并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按照常委会领导批示,调查重大信访案件,调阅有关材料,协调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信访案件;

(五)协调解决地区、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

(六)检查、指导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七)定期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常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汇报;

(八)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九)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人大代表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在执行代表职务中所遇到的问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七)不服司法和行政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申诉、报告;

(八)人民群众对县人大代表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代表资格提出质疑或要求罢免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乡镇换届选举中违反法律程序和舞弊的问题;

(九)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

(十)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转交县“一府两院”归口接待处理的范围:

(一)检举、控告本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行为的问题,转县监察局接待处理;

(二)检举、揭发刑事犯罪问题,交通事故、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问题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转交县公安局接待处理。

(三)对不服逮捕、起诉和检举、控告贪污、受贿、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转交县人民检察院接待处理;

(四)对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请,以及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来信来访事项,转交县人民法院接待处理;

(五)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两劳管理、律师业务、公证业务等方面的问题,转县司法局接待处理;

(六)凡以上未列入的来信来访案件,根据情况转县信访局接待处理。

第八条 凡属党务工作方面的申诉和意见,转县委有关部门接待处理。

第四章  处理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县人大常委会的来信来访,统一由法工委负责接待处理;一般来信来访由法工委直接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答复来访人;重要来信来访由法工委进行编号登记,摘录整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呈送分管信访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阅批后办理。

(二)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按照反映问题的性质和业务分工,转交有关的工作部门处理,有关的工作部门处理结果应向法工委反馈。

(三)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每季度将本部门办理的来信来访情况书面送法工委。凡结案的信访案件,应整理装订成卷宗移交信访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直接接访或阅批的来信来访,统一由法工委归口办理,由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确定自查、转办并督要结果。

(五)法工委认为需要调查的案件,经分管信访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同意或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需要调查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决定,可以组成调查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七)主任会议应及时研究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部门提交的对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建议,并作出处理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八)所有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和有关材料,由法工委归档保存。

第十条  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访。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建立来访登记;对来访信件要及时拆封,认真阅看,逐件登记,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呈送。对重要来信来访,要写内容摘要,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呈送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阅批;

(三)立案和转办 。对上级交办的和重要的来信来访案件,需立案查处的,经分管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将《查处通知书》连同信访材料复印件一并交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对一般来信来访案件,受理部门开具《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转办单》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

(四)催办。凡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来信来访案件,承办部门自收到函件之日起,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办理结果;对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原因,申请延期,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认为报送办理结果的案件处理不当,可要求承办部门复查,并在一个月内将复查结果上报;交办机关认为复查结果仍然不当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法工委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听取承办部门关于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限期办理,也可以调卷复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结案。承办部门报送的案件办理情况报告,由法工委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可以结案的,填写结案报告笺,报该案阅批领导签字同意后结案;对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结果,要及时通知来信来访人员,属于上级交办的,应在限期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归档。结案后,要将结案报告和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卷宗内容包括信访材料、请示笺、查处通知书、案件办理情况报告、结案笺等。

第十一条 对重访、重信、正在处理中的信访材料,可不再转办,作归档处理。对匿名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持处理意见书。信访案件复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人对信访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接受复查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复查意见书;

(二)上级机关发现承办部门对信访案件处理不当,有权直接复查或者指定有关机关复查;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复查完毕,并上报复查结果;

(三)承办部门对信访案件复查后确认原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出具复查意见书并向信访人说明;信访人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而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停访息诉,原处理机关及上级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部门办理信访案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机关或个人;

(二)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四)信访工作人员要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并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保守信访机密,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来信来访人员违反《河南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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