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暂行)
(2017年4月25日新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把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一名副主任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承办联系人大代表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编为代表联络组。各代表联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联络组可分为若干个代表小组。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省、县、乡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履行职务服务。
第四条 各代表联络组应制定活动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五条 代表联络组活动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每次活动结束后应写出代表活动情况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
第六条 代表联络组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和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进行视察或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了解、检查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推进工作。
(四)联系选民,听取并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五)总结和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第七条 常委会采取下列形式联系人大代表。
(一)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时,根据需要,事先征求有关人大代表的意见;也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分工每年有计划地走访县人大代表,向代表通报情况,征询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了解代表的工作,关心代表的生活。常委会正副主任按照分管的工作内容,分工联系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对分工联系的县人大代表至少走访一至两次。
(三)建立接待代表制度。每周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接待来访代表,听取和处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其它时间代表要求会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时,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出建议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安排。
(四)认真处理人大代表来信。代表的来信由常委会主任、有关的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阅批,代表联络科转交和督办,办结后及时回复代表。
(五)每年人代会前,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围绕大会议题进行集中视察。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常委会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围绕贯彻落实人代会决议、决定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并为代表履行职务做好服务工作。人大代表根据需要,可以单独持证或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视察有关方面的工作。代表自行组织的视察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报告。
(六)常委会不定期组织召开代表联络组组长会议,研究部署代表工作,听取代表工作情况汇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代表工作开展。
(七)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为代表举办专题报告会、法律知识讲座和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按时寄发有关文件、材料,努力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必须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主动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服务。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本代表联络组的活动,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职系。
第十条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根据《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本县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和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给以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常委会依法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代表持证视察、检查工作时,被视察和检查的单位,应如实介绍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凡对代表依法履行职务进行刁难、阻碍或打击报复的,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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