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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暂行)

来源:新蔡人大网  日期:2017-07-18

(2017年4月25日新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议联系

第二条  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时,“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时,根据需要,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一府两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时,邀请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检”两院召开的专门工作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主任或委科室负责人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各委科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举行工作联系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联系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活动安排应提前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的重要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以及发生违宪违法、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案(事)件,应及时通报或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将议题通知“一府两院”办公室,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法检”两院要按时作好汇报的准备工作。“一府两院”遇有重大事项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时,可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

第七条 “一府两院”提出的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般应于常委会会议二十日前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一府两院”一般应于会议十日前将有关议案的说明和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前,要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一府两院”可就决议、决定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及时进行综合整理,以书面形式送交“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应积极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意见和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一府两院”需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人大常委会未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之前,暂不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相互之间联系的具体事务,主要由各自的办公室承担。办公室主任之间可采取通气会等方法,保持联系,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文件、资料的送发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文件,编印的简报、公报和其它重要资料,要及时发送“一府两院”和其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发给政府各位组成人员或直接发至政府各部门和“法检”两院的副职。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作出的决定、命令、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汇报及其它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要严格依照行文要求及程序办理。

第四章    来信来访的办理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来信来访应由“一府两院”办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及时转交给“一府两院”。一般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来信来访者;对于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批示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要根据批示,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五章    视察、检查和调查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拟就“一府两院”某项工作或某些事项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时,一般在七日以前将视察、检查和调查的时间、内容、范围通知“一府两院”办公室。被视察、检查、调查的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对通过视察、检查和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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