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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来源:新蔡人大网  日期:2017-07-18

(2017年4月25日新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为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构和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评议办法”)。

第二条 本评议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开公正、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就以下方面的工作开展评议: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部门职责,为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办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情况;

(七) 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工作评议领导小组,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任会议决定,成员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办公室为工作评议的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评议的综合协调、方案制定、相关事务的办理等日常工作。

(三)领导小组下设工作评议调查组,人员可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评议调查组成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工作评议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

(一)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被评议单位名单,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评议内容可以是第四条规定的各个方面,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

第八条  被评议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认真开展自查,虚心听取意见,对评议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程序按照动员准备、评议调查、督查整改、会议评议四个步骤进行。

(一)评议调查的基本程序为:

1.向社会公布评议调查信息和对象;

2.召开被评议单位干部职工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了解该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3.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县、乡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人大的意见、建议;设立意见箱,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

(二)评议整改的程序:

1.评议调查组汇总整理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被评议单位;

2.被评议单位接到交办意见和建议后,认真及时进行整改;

3.评议调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4.被评议单位将整改情况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三)会议评议的程序:

1.对相关单位的工作评议列入年度相应的常委会会议议程;

2.整改结束后,评议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写出评议调查报告, 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内容写出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于评议会议召开的5日前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

4.评议调查组报告对被评议单位的调查情况;

5.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审议;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常委会的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二)通过评议的被评议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落实情况;

未通过评议的被评议单位,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列为下一年度评议对象;被评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方案。

对再次评议后仍未通过的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进行特定问题调查。

(三)根据评议结果,分别由各评议调查组负责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

(四)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和评议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同时送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以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等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评议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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