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暂行)
(2017年4月25日新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支持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对象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每年都要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需要述职的其他人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是述职评议工作的办事机构,承办述职评议工作具体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配合述职评议工作。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三)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办理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勤政廉政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述职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述职评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 述职人应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
(二)根据述职评议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写出任现职以来的述职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积极可行的改进措施;
(三)述职报告应听取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述职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召开十天前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中应做到:
(一)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三)参加视察和评议工作,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组到述职人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写出视察报告。
视察组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县人大代表组成。
视察组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上级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等方法了解述职人的情况。
第九条 述职人所在单位和人员应提供有关资料,如实介绍情况,支持和配合视察组的工作。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据述职报告、视察报告等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的程序:
(一)述职人在常委会述职评议会上述职;
(二)视察组向常委会述职评议会提交视察报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述职人的述职报告;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述职接受评议人进行评议;
(五)各组推选代表在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上作评议发言;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接受评议人进行述职评议表决。
第十二条 述职人及其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应到会听取审议或评议意见:
述职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或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应给予回答,也可以申辩。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办事机构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给述职人,同时报告县委并分别抄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表决赞成票达不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者,责令述职人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适当时间听取述职人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整改不力者,建议县委或主管部门对其职务另行安排。对严重失职、渎职和严重违法乱纪的干部,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将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年度考核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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