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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暂行)

来源:新蔡人大网  日期:2017-07-18

(2017年4月25日新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和《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及成员、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常委会各委(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一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日程,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部门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对县“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四)讨论、研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及重要专题报告;

(五)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和常委会转交的重要问题处理结果的报告。

(六)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县“一府两院”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并提请常委会作出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

(七)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销职务案,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

(八)对向常委会提出的各项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九)督促、检查县“一府两院”、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情况,审查承办单位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受常委会委托或根据需要,决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民主评议;

(十一)研究和督办重大的信访与申诉案件;

(十二)讨论、决定常委会各委、科、室提出的重要事项,领导协调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十三)处理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和人大建设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十四)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现行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的拘留、逮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五)处理常委会授权和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以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县“一府两院”提出,由主任委托办公室主任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前,应将开会日期、讨论的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常委会的文件和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及编发的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常委会工作和办事机构督办落实。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主任同意,可以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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