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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

来源:新蔡人大网  日期:2017-07-18

(2017年4月25日新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础形式。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议题确定

第一条 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应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抓住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确定会议议题的程序。年初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由办公室汇总整理,提出全年会议议题安排意见,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从年度会议议题安排意见中选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减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条 有关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常委会工作部门对提出议案的主体资格和议案的理由、方案进行初审后,提请主任会议确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二章    材料准备

第四条 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需要有关机关或部门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其发出通知,明确报告的内容、时间和报告人。有关机关或部门要认真做好报告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格式规范。拟提请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述职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材料,送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初审后,由报告人签署意见,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对“一府两院”提交的议案和报告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六条 视察、调查活动要根据议题内容,安排有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调查活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到人民群众之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拟出发言提纲,做好会议审议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会议审议

第七条 “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分别由法定提请人到会提请;“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政府组成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提请人或报告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提请或报告。议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列席会议,听取意见,解答或说明会议审议中提出的问题,非经请假不得缺席会议。

第八条 分组审议是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本形式。小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议的组织工作,注意引导发言和归纳意见。组成人员要认真审议,每位组成人员至少应作一次有质量的发言,发言应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为主;列席人员可以在分组会议上围绕审议议题发言。

第九条 根据需要,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某项议题,由各小组推荐一至二名组成人员代表本组发言,其他组成人员可作补充发言。

第十条 根据会议审议情况,由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整理起草会议审议意见草案。审议意见要充分体现并反映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本情况,明确办理事项、办理要求和督办部门。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实行表决制度。表决采取电子表决器形式,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报告机关或部门的工作报告不到半数以上时,报告机关或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向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仍得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赞成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责令辞职和撤销职务等监督措施。

第四章    办理反馈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对有关议案、报告的审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在2个月内报告落实情况。通过的人事任免议案在新闻媒体公布的同时,向提请机关发出人事任免通知。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以常委会文件形式,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签,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副主任和督办部门向报告机关的分管领导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面交付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应在1个月内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的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承办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承办单位逾期未办理完毕、也未说明原因,或经延长办理时间仍未办理完毕的,督办部门应下达由分管副主任签署的督办通知书,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对不按督办通知书要求办理的,提请主任会议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承办单位关于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承办单位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新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签到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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