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7年4月25日新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听党的话、跟党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落实县委决策部署贯彻人大工作各方面。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政策、社会、生态、科技、改革、创新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依法参加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全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遵守常委会机关和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与非驻会委员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常委会的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准请假,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中途退席的,须经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说明情况。
每次会议由办公室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室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并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一年内缺席常委会会议两次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应当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举行会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时的发言次数、发言内容及质量计入个人履职档案。发言不积极、长期不发言的组成人员,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和各类活动及会议,须向本组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同时还要向常委会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参加各类活动计入个人履职档案。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应当着正装,即男同志着深色西装、浅色衬衣、打领带,女同志着装端庄、得体,提前进入会场,并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不准无故迟到、早退;会场不准交头接耳、交谈与会议无关的话题;不准接打电话、玩手机或在室内外大声喧哗;不准随意走动或长时间离席,影响表决和会议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条会议纪律者,一次进行通报批评;二次要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检查,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进行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利,意愿明确,态度鲜明,不得分心走神、敷衍应付或无所表达。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积极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如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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