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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地方人大常委会由此产生

日期:2021-04-21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这一年,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人代会,选举产生了本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四次“酝酿”

  1954年9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但地方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同时设立。据介绍,对于是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从最初的讨论、酝酿,到最后决定、建立,历经了漫长的历程。

  1954年、1957年、1965年,有人提出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提议,由于种种原因未被采纳。

  1979年,第四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第四次“酝酿”的顺利实现,得益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问题再次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成为地方的呼声。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律室在征求各地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二稿意见时,许多地方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常务机关;还有同志建议县一级也可以考虑设立人大常委会。

  一锤定音!“我赞成第三个方案”

  1979年5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同志专门向中央写了关于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否决定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和设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报告中说,对此问题有三个方案:(1)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2)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同时,也牵连到修改宪法的有关条文问题,还可能引出地方各级人代会是否设立常委会的问题,这次人大会议是否提出这个法案,也值得考虑。(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包括省长、市长、县长等的职称),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

  中央领导同志审阅了这个报告,邓小平同志作出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

  邓小平对彭真说:“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一个重大改革。”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七部法律。

  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能够作好准备工作,也可以在1979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

  至此,历经25年的地方人大设立常设机构问题,终于一锤定音。

  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诞生

  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委会,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省级人大常委会。同月,青海省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大常委会,成为全国第二个设立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省份。

  从1979年9月开始,新疆、河南、北京、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山东、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西、上海、安徽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在年内设立了人大常委会。其他7个省级人大于1980年召开会议,设立人大常委会。

  1979年下半年,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进行直接选举试点的基础上,产生了首批66个县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基本上也都在1980年内建立起来。全国范围的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在1980年下半年全面展开,到1981年底,全国2015个县、旗,76个自治县、自治旗,121个不设区的市,508个市辖区,共2756个县级行政单位,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立县级人大常委会。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进入崭新阶段。

  摸索前行: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工作?

  万事开头难。

  第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曾回忆说,当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一件新的事物,大家都很生疏,面临着如何开展工作的问题。 

  1979年12月7日至13日,北京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一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当时北京市组织部副处长,李源富参与这次会议的筹备。后来,他调到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副主任。 

  1979年12月24日,北京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召开。李源富回忆说,当时,这个会到底怎么开法,主任们也不清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庭三决定一切程序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方式办。李源富专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要来一套会议工作程序文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回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同志专门来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请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决定,请地方来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1980年4月8日,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第一次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新生事物,如何开展工作需要研究。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就这样在探索中前行。 

  “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

  当时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来自政府各个部门,老同志比较多,有人议论说人大是个“养老院”。这个问题引起了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的重视。他说,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不是“养老院”,不是“清谈清谈”“建议建议”,而要依法行使权力,进行工作。

  1980年4月1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第一次座谈会上,彭真同志作了《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的重要讲话。他第一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概括为4个方面: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对指导地方人大开展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1980年8月14日,彭真在座谈会上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通过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管理国家,9亿人民把国家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联系,但是,它们之间没有领导关系。

  中央高度重视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1980年后,中央专门发了几个文件,转发了彭真的几次讲话。中央文件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定期研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凡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都要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党委研究人大常委会工作时,可以通知人大常委会负责实际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列席会议。”

  后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几次修改了地方组织法,制定了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这些法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作了具体规定,为它们发挥作用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40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工作制度。比如,一些省级人大制定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关于行使监督权的规定、关于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规定、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主任议事规则等。

  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等3个地方性法规。这是我国最早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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