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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

来源:新蔡人大网  日期:2017-07-12

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

(2017年4月25日新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常委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二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经办公室报经常委会主任批准。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不是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委科室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列席会议。

各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根据情况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就有关事项发表看法或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可根据情况设立旁听席。公民按有关规定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两种形式。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召集人,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直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处理的议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一府两院”提出的有关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的工作部门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工作部门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出。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有关人员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或严重争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议,常委会会议同意,可暂不进行表决,交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七条   常委会授权工作部门审议的议案,可以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县“一府两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监督权。

第十九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办法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县“一府两院”执法工作中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 县“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全国、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关于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系全局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和措施;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对县“一府两院”的监督,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等形式。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一府两院”应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报告。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必要时,常委会也可以要求上述机关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三条 “一府两院”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各科委室对“一府两院”所作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重大活动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举行常委会会议前,受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对会议要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进行调查和初审。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或初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对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提出修正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部门整理并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交县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应将落实的措施和贯彻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一府两院”向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或汇报,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委、科、室。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办法、通告,在颁发或者发布的同时,应当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三节  质  询

第三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应将质询的内容及答复方式及时通知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在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在限期内作出答复的,应事先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答复的时间。

在主任会议上答复的,质询人有权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将质询案的答复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提案人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对质询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如果多数提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但提质询案人员中有3人以上不同意撤回的,仍予以审议。

第四节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该提议由主任会议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常委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根据需要,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安排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和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的情况、材料要求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与会人员发言应围绕议题,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言简意赅。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性问题,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 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决定时,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因故缺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表决或投票。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表决任免议案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议案和决议、决定,以常委会公报或简报予以公布。常委会原则通过的文件,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修改后印发或公布。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依法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每次常委会会议情况,以县人大常委会公报或简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县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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